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来源:10博最佳体育平台    发布时间:2025-03-18 07: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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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第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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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披露办法》”)、《公开募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的人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的人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与《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订立。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托管人和建信

  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

  计算、收益分配、信息公开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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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能够准确的通过真实的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

  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拥有非常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英国证券市场中的富时100指数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

  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

  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银行存款、短期政府债券等以及

  如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投资于跟踪标的指数

  的公募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投资于跟踪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比例不高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风格库进行监督;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允许超出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境外银行中,

  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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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允许超出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允许超出基金资产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允许超出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

  (7)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允许超出该境外基金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允许超出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2条第(1)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做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2条第(3)-(7)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

  如法律和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和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

  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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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和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七)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

  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暗示或

  (八)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及其投资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和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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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努力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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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部分基金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常交易;

  《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

  (二)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

  (三)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的财产严格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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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有的证券;

  (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人及

  《基

  清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

  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

  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

  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现金资产的任

  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知道托管资产

  的任何一部份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双方理解在全

  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证券”)提

  管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方运送至基金托管人的途中

  安排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安排保险或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当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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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托管人被要求交付此类证券时,基金托管人会安排适当的运输。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

  、运输费及其他合理

  或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但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从运输

  能从普遍认可的行业信息来源处获得,托管人不能保证此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与此证

  券有关的支付可能会被延迟。相应地,托管人将与受限实物证券有关的、及时代收支付款并

  将完整准确的公司行动信息转达给管理人的能力是受到与此类证券有关的行业和市场惯例

  制约的。托管人仅在实际收到有关此类公司行动信息,且没有因发行方及其顾问或其他有关

  各方所设的限定条件而被阻止参与此类公司行动的情况下,才为受限实物证券服务。在不违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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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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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托管人收到与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证券相关的公司行动信息后,应在合理时间内将公

  司行动及回复的截止期限以合适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没有在回复截止期限

  前发出有关公司行动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将按照默认的公司行动指令行事。若无事先约定,

  基金托管人有权出于基金利益考虑按照商业上合理的方式自行决定采取或不采取行动,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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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应付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托管人可代为向境外托管人申请

  不超过基金净值10%的授信垫款。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返还境外托管人垫付的欠款,支付约

  基金托管人(或授权境外托管人)可从该基金开立于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处的开立的任

  何现金账户直接扣除因使用上述垫款而给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产生的负债(包括基

  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垫付的现金、以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相关合理费用,以下统称“负

  债”)。若现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完全偿付该负债,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将通知管理人补足相应

  款项;若在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规定的工作日内仍未补足,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或授权境外

  托管人)留置该基金项下资产,并从本基金证券账户中直接处置价值相当的证券以归还剩余

  负债。如发生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能偿还负债的极端情况时,管理人有责任采取其他措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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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发送

  包括但不限于资金划拨和交易清算交收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

  基金管理人(含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

  令、采用SWIFT电子报文发送的电子指令、通过中国银行托管网银发送的电子指令)、自动

  产生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的全球托管系统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过预先设定的业务规

  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电子指令一经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传真纸质指令作为应

  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

  USERID和APPID唯一识别基金管理人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USERID和APPID,

  基金托管人身份识别后对于执行该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载明基金

  )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基金

  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的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在基金管

  理人通过SWIFT或其他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发送指令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

  ),载明基金管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电文地址或其他

  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应当

  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授权于通知载明的时间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此后3个工作日内将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对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书面授权通知,书面授权通知应包含的内容、发

  送方式、签署方式以及确认方式参照以上1-2项约定处理。

  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资金划拨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交易清算交收指令、实物证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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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令由基金管理人用传真或其他双方确认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发送。对于

  符合授权通知及约定程序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

  或更改授权通知,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原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或机

  构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通知基

  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基金管理人应对其委托的第三方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另行约定某些指令的接收截止时间,基金管理人应在接收截

  止时间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确认。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证券清算交收延误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确保基金的证券账户有足够的证券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以及超过证券账户证券余额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

  印鉴是否与被授权人预留的授权通知相符等进行表面真实性的检查,对合法合规的指令,基

  (四)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基

  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对基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指令发送人员的名单的修改,

  及/或权限的修改),应当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基金托管人;修改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基

  金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

  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修改应当以传真的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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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

  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经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于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

  后3个工作日内将对授权通知修改的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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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的交易及清算交收指基金在交易过程、申购赎回过程和基金现金分红过程中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过错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

  基金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

  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资金结算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交易资金结算。

  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没有义务,

  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完成交易所需现金。基金管理人认可除非基金管理人及时支付,

  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所垫付的现金及相关的合理费用应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财产中

  支付。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有权直接从基金财产的现金账户中扣除

  其所垫付的现金及相关的合理费用。若相应现金账户中的金额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

  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书面通知,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补足所需现金缺额,否

  则,基金托管对基金财产按照本款第2、3项约定享有抵销或留置权。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托管人无需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用本协议项下基金对

  基金托管人所负的任何付款义务抵销基金托管人在本协议项下对基金所负的任何付款义务,

  而不论各项义务的付款地和币种(为此目的,基金托管人可以进行任何必要的货币兑换)。

  基金托管人对因本协议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对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的所有债务在未

  得到按时清偿的情况下,拥有留置权。留置权的效力应持续至在本协议项下基金财产对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资金账目按日核实,保证账实相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核对证券账户中的种类和数量,保证账实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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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将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开

  放式基金的数据准确、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

  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账户,该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托管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银行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全额划出、赎回和分红资金划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基金会计处理。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

  额交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托管账户应付额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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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的托管账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管理

  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15:00前划到“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每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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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财产进

  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所约

  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上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估值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果后进行复核,并在当日18:00之前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

  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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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市场、登记结算机构或其他数据服务机构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统支持范围内。对于不在基金托管人业务系统支持范围内的新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

  管人预留足够的系统准备时间,并在必要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系统联合测试。同时基金管理

  人需提供该投资品种的会计核算方法,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托管人以该会计核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季度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40日内,将编制完毕的中期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将编制完毕的年度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机构在季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

  到后2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盖业务

  章,在季报、中期报告和年报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或进行电子确认。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

  《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

  通知基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

  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额净值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人可以选择

  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人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人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

  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为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

  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信息,并且应当将基金的信息限制在为

  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信息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努力配合、

  品资料概要、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的规定将信息备至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息),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

  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运作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

  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

  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D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D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收取下限、具体计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

  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或采用调整后的支付方式支付指

  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

  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登记产生的费用、银行汇划费用

  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

  扣提税、基金开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以及因开销户发生的翻译费、公证费、领事认证

  费、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自身原因而导致的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资产由原任基金托管人转移至新任基金托管人以及由于境外托管人更换导致基金资产转

  移所引起的费用、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对于违反法律法规、

  《基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基金费用(包括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八)本基金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

  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

  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正本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基金管理人在签署该等重大合同文本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有关文件档案均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在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公开披露前,先行向双方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外的任何机构或个人披

  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

  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并与新任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应

  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托管人的义务,在此种情形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等非履约行为不承担责任。

  (四)其他事宜见《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基金法》第七十四条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五)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第十九部分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产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督管理要求、证券市场规则或市场惯例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机构、根据当地法律和法规及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和信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的意外事故。(三)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

  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逐步扩大

  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五)在基金托管人没有过失、故意或欺诈行为的情况下,因履行本协议而被索赔、

  诉讼、处罚等而产生的损失、费用等(统称“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予以补偿

  (六)为明确责任,在不影响本协议本条其他规定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

  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人承担,即使该人员下达指令并没获得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授权(例如基金管理人在撤销或

  导致基金托管人执行了应当无效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

  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责任;

  管人复核后同意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相应

  时清算的,由责任方承担由此给基金财产、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受损害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若

  由于双方问题造成本基金不能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及时清算的,双方应按照各

  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一)本托管协议应经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并正式签署托管协议。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剩余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的需求上报监管机构,

  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

  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本页为《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签订日期:年月日

  公告速递: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D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

  证券之星消息,2月12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D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en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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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富时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